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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
中国法制出版社
策划编辑黄会丽 责任编辑王熹 封面设计李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 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判 文 书 制 作 规 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 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 ,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 ˛ 基 本 要 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 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 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 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 ˛ 标 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xxxx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 书 , 民事裁定书)+案 号”。
( 一 ) 法 院 名 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 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 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 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
( 二 ) 案 号
案 号 由 收 案 年 度 , 法 院 代 字 , 类 型 代 字 , 案 件 编 号 组 成 。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 件 编 号 +“ 号 ”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 ˛ 正 文
( 一 )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当 事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包 括 : 诉 讼 地 位 和 基 本 信 息 。
当 事 人 是 自 然 人 的 , 应 当 写 明 其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族 , 职 业 或 者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 住 所、姓 名 , 性 别 等 身 份 事 项 以 居 民 身 份 证 , 户籍 证 明 为 准。
当 事 人 职 业 或 者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不 明 确 的 , 可 以 不 表 述 。
当 事 人 住 所 以 其 户 籍 所 在 地 为 准 ; 离 开 户 籍 所 在 地 有 经 常 居 住 地 的 , 经常 居 住 地 为 住 所 & 连 续 两 个 当 事 人 的 住 所 相 同 的 , 应 当 分 别 表 述 , 不 用 “ 住所 同 上 ” 的 表 述 。
有 法 定 代 理 人 或 指 定 代 理 人 的 , 应 当 在 当 事 人 之 后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其姓名 , 性 别 , 职 业 或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 住 所 , 并 在 姓 名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与 当事人 的 关 系 、代 理 人 为 单 位 的 , 写 明 其 名 称 及 其 参 加 诉 讼 人 员 的 基 本 信 息 。
当 事 人 是 法 人 的 , 写 明 名 称 和 住 所 , 并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法 定 代 表 人 的 姓名 和 职 务 & 当 事 人 是 其 他 组 织 的 , 写 明 名 称 和 住 所 , 并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主 要负责 人 的 姓 名 和 职 务 。
当 事 人 是 个 体 工 商 户 的 , 写 明 经 营 者 的 姓 名 , 性 别 , 出 生 年 月 日 , 民 族 , 住 所 ; 起 有 字 号 的 , 以 营 业 执 照 上 登 记 的 字 号 为 当 事 人 , 并 写 明 该 字 号 经 营者 的 基 本 信 息 。
当 事 人 是 起 字 号 的 个 人 合 伙 的 , 在 其 姓 名 之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系 …… ( 写明 字 号 ) 合 伙 人 ”。
法 人 , 其 他 组 织 , 个 体 工 商 户 , 个 人 合 伙 的 名 称 应 写 全 称 , 以 其 注 册登 记 文 件 记 载 的 内 容 为 准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住 所 是 指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 主 要 办 事 机 构 所 在 地 不 明 确 的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注 册 地 或 者 登 记 地 为 住 所 。
当 事 人 为 外 国 人 的 , 应 当 写 明 其 经 过 翻 译 的 中 文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和 住 所 ,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外 文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和 住 所 。
外 国 自 然 人 应 当 注 明 其 国 籍,国 籍 应 当 用 全 称,无 国 籍 人, 应 当 注 明 无国 籍 。
港 澳 台 地 区 的 居 民 在 姓 名 后 写 明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居 民 ” “ 澳 门 特 别 行 政区 居 民 ” 或 “ 台 湾 地 区 居 民 ”。
外国自然 人 的 姓 名 , 性 别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其 护 照 等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记 载 的 内容 为 准 ; 外 国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的 名 称 , 住 所 等 基 本 信 息 以 其 注 册 登 记 文 件记 载 的 内 容 为 准 。
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 ,应当冠以“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 湾 地 区 当 事 人 的 住 所 , 应 当 冠 以“ 台 湾 地 区 ”。
当 事 人 有 曾 用 名 , 且 该 曾 用 名 与 本 案 有 关 联 的 , 裁 判 文 书 在 当 事 人现用 名 之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曾 用 名。
诉 讼 过 程 中 当 事 人 姓 名 或 名 称 变 更 的 , 裁 判 文 书 应 当 列 明 变 更 后 的 姓 名 或 名 称 , 变 更 前 姓 名 或 名 称 无 需 在 此 处 列 明 & 对 于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变 更 的 事 实 , 在 查 明 事 实 部 分 写 明。
诉 讼 过 程 中 ,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继 受 人 参 加 诉 讼 的 , 诉 讼 地 位 从 其 承 继的 诉 讼 地 位 & 裁 判 文 书 中 , 继 受 人 为 当 事 人 ; 被 继 受 人 在 当 事 人 部 分 不 写 , 在 案 件 由 来 中 写 明 继 受 事 实 。
在 代 表 人 诉 讼 中 , 被 代 表 或 者 登 记 权 利 的 当 事 人 人 数 众 多 的 , 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 ,“原 告 xxx等 x人( 名 单 附 后 )”。
当 事 人 自 行 参 加 诉 讼 的 , 要 写 明 其 诉 讼 地 位 及 基 本 信 息。
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在 前 , 其 后 写 当 事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 两 者 之 间 用冒号,当 事 人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之 后 , 用 逗 号。
( 二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基 本 情 况
当 事 人 有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应 当 在 当 事 人 之 后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为 “ 委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并 写 明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姓 名 和 其 他 基 本 情 况 ,有 两 个 委托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分 行 分 别 写 明 &
当 事 人 委 托 近 亲 属 或 者 本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担 任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应 当列 在 第 一 位 , 委 托 外 单 位 的 人 员 或 者 律 师 等 担 任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列 在第 二 位 。
当 事 人 委 托 本 单 位 人 员 作 为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写 明 姓 名 , 性 别 及 其工 作 人 员 身 份 & 其 身 份 信 息 可 表 述 为 “ 该 单 位 ( 如 公 司 , 机 构 , 委 员 会 , 厂等 ) 工 作 人 员 ”。
律 师 , 基 层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担 任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的 , 写 明 律 师 , 基层法 院 法 律 服 务 工 作 者 的 姓 名 , 所 在 律 师 事 务 所 的 名 称 , 法 律 服 务 所 的 名 称及执 业 身 份 & 其 身 份 信 息 表 述 为 “ xx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 xx法 律 服 务 所 法律 工 作 者 ”属 于 提 供 法 律 援 助 的 , 应 当 写 明 法 律 援 助 情 况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是 当 事 人 近 亲 属 的 , 应 当 在 姓 名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与 当事 人 的 关 系 , 写 明 住 所 & 代 理 人 是 当 事 人 所 在 社 区 , 单 位 以 及 有 关 社 会 团 体推 荐 的 公 民 的 , 写 明 姓 名 , 性 别 , 住 所 , 并 在 住 所 之 后 注 明 具 体 由 何 社 区 ,单位,社 会 团 体 推 荐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变 更 的 , 裁 判 文 书 首 部 只 列 写 变 更 后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对 于 变 更 的 事 实 可 根 据 需 要 写 明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后 用 冒 号 , 再 写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姓 名 ,委 托 诉 讼 代 理人 姓 名 后 用 逗 号。
( 三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一 审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原 告 ” “ 被 告 ” 和 “ 第 三人 ”& 先 写 原 告 , 后 写 被 告 , 再 写 第 三 人 & 有 多 个 原 告 , 被 告 , 第 三 人 的 , 按照 起 诉 状 列 明 的 顺 序 写 & 起 诉 状 中 未 列 明 的 当 事 人 , 按 照 参 加 诉 讼 的 时 间顺 序 写 &
提 出 反 诉 的 , 需 在 本 诉 称 谓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反 诉 原 告 , 反 诉 被 告 & 反 诉 情况 在 案 件 由 来 和 事 实 部 分 写 明 &
二 审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上 诉 人 ”“ 被 上 诉 人 ”“ 第 三人 ” “ 原 审 原 告 ”“ 原 审 被 告 ” “ 原 审 第 三 人 ”,先 写 上 诉 人 , 再 写 被 上 诉 人 , 后 写 其 他 当 事 人 & 其 他 当 事 人 按 照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和 顺 序 写 明 ,被 上 诉 人 也 提 出 上 诉 的 , 列 为“ 上 诉 人 ”。
上 诉 人 和 被 上 诉 人 之 后 , 用 括 号 注 明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
再 审 民 事 案 件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再 审 申 请 人 ” “ 被 申 请 人 ”。
其 他 当 事 人 按 照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 例 如 , 一 审 终 审 的 , 列 为 “ 原 审 原 告 ”
“ 原 审 被 告 ” “ 原 审 第 三 人 ”; 二 审 终 审 的 , 列 为 “ 二 审 上 诉 人 ” “ 二 审 被 上 诉人 ” 等 。。
再 审 申 请 人 , 被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当 事 人 诉 讼 地 位 之 后 , 用 括 号 注 明 一 审。
二 审 诉 讼 地 位
抗 诉 再 审 案 件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 案 件 ), 应 当 写 明 抗 诉 机 关 ( 再 审 检 察 建 议机 关 ) 及 申 诉 人 与 被 申 诉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 案 件 由 来 部 分 写 明 检 察 机 关 出 庭 人员 的 基 本 情 况 & 对 于 检 察 机 关 因 国 家 利 益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受 损 而 依 职 权 启 动程 序 的 案 件 , 应 列 明 当 事 人 的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原 告 ” “ 被 告 ” “ 第三 人 ”& “ 被 告 ” 之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
执 行 异 议 之 诉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原 告 ” “ 被 告 ” “ 第 三人 ”, 并 用 括 号 注 明 当 事 人 在 执 行 异 议 程 序 中 的 诉 讼 地 位 。
特别程序案件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选 民 资 格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起 诉 人 ”。
督 促 程 序 案 件 ,当 事 人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申 请 人 ” “ 被 申 请 人 ”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申 请 人 ”; 有 权 利 申 报 人的 , 表 述 为“ 申 报 人 ”, 申 请 撤 销 除 权 判 决 的 案 件 , 当 事 人 表 述 为 “ 原 告 ”“ 被 告 ”。
保全案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申 请 人 ” “ 被 申 请 人 ”。
复 议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复 议 申 请 人 ” “ 被 申 请 人 ”。
执 行 案 件 , 执 行 实 施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申 请 执 行 人 ”“ 被 执 行 人 ”
执 行 异 议 案 件 , 提 出 异 议 的 当 事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异 议 人 ”, 异 议 人 之 后 用 括 号 注 明 案 件 当 事 人 或 利 害 关 系 人 , 其 他 未 提 出 异议 的 当 事 人 亦 应 分 别 列 明 &
案 外 人 异 议 案 件 ,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表 述 为 “ 案 外 人 ” “ 申 请 执 行 人 ”“ 被 执 行 人 ”。
( 四 ) 案 件 由 来 和 审 理 经 过
案 件 由 来 部 分 简 要 写 明 案 件 名 称 与 来 源 。
案 件 名 称 是 当 事 人 与 案 由 的 概 括 &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名 称 表 述 为 “ 原 告 xxx 与 被 告 xxx……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诉 讼 参 加 人 名 称 过 长 的 , 可 以 在 案 件 由 来 部 分 第 一 次 出 现 时 用 括 号 注 明其 简 称 , 表 述 为 “ ( 以 下 简 称 xxx) ”& 裁 判 文 书 中 其 他 单 位 或 组 织 名 称 过长 的 , 也 可 在 首 次 表 述 时 用 括 号 注 明 其 简 称 。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简 称 应 当 规 范 , 需 能 够 准 确 反 映 其 名 称 的 特 点 。
案 由 应 当 准 确 反 映 案 件 所 涉 及 的 民 事 法 律 关 系 的 性 质 , 符 合 最 高 人 民法 院 有 关 民 事 案 件 案 由 的 规 定 。
经 审 理 认 为 立 案 案 由 不 当 的 , 以 经 审 理 确 定 的 案 由 为 准 , 但 应 在 本 院 认为 部 分 予 以 说 明 。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来 源 包 括 :
(1) 新 收 ;
(2) 有 新 的 事 实 ,证 据 重 新 起 诉 ;
(3)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重 审 ;
(4)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令 立 案 受 理 ;
(5)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审 理 ;
(6)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
(7) 其 他 人 民 法 院 移 送 管 辖 ;
(8) 提 级 管 辖
5.书写 一 审 案 件 来 源 的 总 体 要 求 是 :
新 收 , 重 新 起 诉 的 , 应 当 写 明 起 诉 人 ;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 本 院 提 级 管 辖 的 , 除 应 当 写 明 起 诉 人 外 , 还 应写 明 报 请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管 辖 ( 报 请 移 送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 日 期 或 者 下 级 法院 报 请 指 定 管 辖 ( 下 级 法 院 报 请 移 送 ) 日 期 , 以 及 上 级 法 院 或 者 本 院 作 出 管辖 裁 定 日 期 ;
上 级 法 院 发 回 重 审 , 上 级 法 院 指 令 受 理 , 上 级 法 院 指 定 审 理 , 移 送管 辖 的 , 应 当 写 明 原 审 法 院 作 出 裁 判 的 案 号 及 日 期 , 上 诉 人 , 上 级 法 院 作 出裁 判 的 案 号 及 日 期 , 裁 判 结 果 , 说 明 引 起 本 案 的 起 因 。
一 审 案 件 来 源 为 上 级 人 民 法 院 发 回 重 审 的 , 发 回 重 审 的 案 件 应 当 写 明
“ 原 告 xxx与 被 告 xxx……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本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 ( 写 明 案 号 ) 民 事 判 决 & xxx不 服 该 判 决 , 向 xxxx法院 提 起 上 诉 & xxxx法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 ( 写 明 案 号 ) 裁 定 , 发 回 重 审 & 本 院 依 法 另 行 组 成 合 议 庭 ……”&
审 理 经 过 部 分 应 写 明 立 案 日 期 及 庭 审 情 况 &
立 案 日 期 表 述 为 : “ 本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立 案 后 ”&
庭 审 情 况 包 括 适 用 程 序 , 程 序 转 换 , 审 理 方 式 , 参 加 庭 审 人 员 等 &
适 用 程 序 包 括 普 通 程 序 , 简 易 程 序 ,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和 非 讼 程 序 &
非 讼 程 序 包 括 特 别 程 序 , 督 促 程 序 , 公 示 催 告 程 序 等 。
民 事 一 审 案 件 由 简 易 程 序 (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的 , 审 理经 过 表 述 为 : “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公 开 ⁄因 涉 及 ……不 公 开 ( 写 明不公 开 开 庭 的 理 由 )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经 审 理 发 现 有 不 宜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 小额诉 讼 程 序 ) 的 情 形 , 裁 定 转 为 普 通 程 序 ,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再 次公开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审 理 方 式 包 括 开 庭 审 理 和 不 开 庭 审 理 & 开 庭 审 理 包 括 公 开 开 庭 和 不 公 开 开 庭 &
不 公 开 开 庭 的 情 形 包 括 :
(1) 因 涉 及 国 家 秘 密 不 公 开 开 庭 ;
(2) 因 涉 及 个 人 隐 私 不 公 开 开 庭 ;
(3) 因 涉 及 商 业 秘 密 ,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 决 定 不 公 开 开 庭 ;
(4) 因 离 婚 , 经 当 事 人 申 请 , 决 定 不 公 开 开 庭 ;
(5) 法 律 另 有 规 定 的 &
开 庭 审 理 的 应 写 明 当 事 人 出 庭 参 加 诉 讼 情 况 ( 包 括 未 出 庭 或 者 中 途 退 庭 情 况 ); 不 开 庭 的 , 不 写 & 不 开 庭 审 理 的 , 应 写 明 不 开 庭 的 原 因 &
当 事 人 未 到 庭 应 诉 或 者 中 途 退 庭 的 , 写 明 经 传 票 传 唤 , 无 正 当 理 由拒不 到 庭 或 者 未 经 法 庭 许 可 中 途 退 庭 的 情 况 &
一 审 庭 审 情 况 表 述 为 : “ 本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公 开 ⁄因 涉及 …… ( 写 明 不 公 开 开 庭 的 理 由 ) 不 公 开 开 庭 审 理 了 本 案 , 原 告 xxx及其诉 讼 代 理 人 xxx, 被 告 xxx及 其 诉 讼 代 理 人 xxx等 到 庭 参 加 诉 讼 &”
对 于 审 理 中 其 他 程 序 性 事 项 , 如 中 止 诉 讼 情 况 应 当 写 明 & 对 中 止 诉讼情 形 , 表 述 为 : “ 因 …… ( 写 明 中 止 诉 讼 事 由 ), 于 xxxx年 xx月 xx 日裁 定 中 止 诉 讼 , xxxx年 xx月 xx日 恢 复 诉 讼 &”
( 五 ) 事 实
裁 判 文 书 的 事 实 主 要 包 括 : 原 告 起 诉 的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被告答 辩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据 以 定 案 的 证 据 。
事 实 首 先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诉 辩 意 见 ,按 照 原 告 , 被 告 , 第 三 人 的 顺 序依次 表 述 当 事 人 的 起 诉 意 见 , 答 辩 意 见 , 陈 述 意 见 ,诉 辩 意 见 应 当 先 写 明 诉讼请 求 , 再 写 事 实 和 理 由 。
二 审 案 件 先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上 诉 请 求 等 诉 辩 意 见 & 然 后 再 概 述 一 审 当 事 人的 诉 讼 请 求 , 人 民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 裁 判 理 由 , 裁 判 结 果 。
再 审 案 件 应 当 先 写 明 当 事 人 的 再 审 请 求 等 诉 辩 意 见 , 然 后 再 简 要 写 明 原审 基 本 情 况 & 生 效 判 决 为 一 审 判 决 的 , 原 审 基 本 情 况 应 概 述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 裁 判 理 由 和 裁 判 结 果 ; 生 效 判 决 为 二 审 判 决 的 , 原 审 基 本情 况 先 概 述 一 审 诉 讼 请 求 , 法 院 认 定 的 事 实 和 裁 判 结 果 , 再 写 明 二 审 上 诉 请 求 , 认 定 的 事 实 , 裁 判 理 由 和 裁 判 结 果 &
诉 辩 意 见 不 需 原 文 照 抄 当 事 人 的 起 诉 状 或 答 辩 状 , 代 理 词 内 容 或 起 诉 ,答 辩 时 提 供 的 证 据 , 应 当 全 案 考 虑 当 事 人 在 法 庭 上 的 诉 辩 意 见 和 提 供 的 证 据综 合 表 述 &
当 事 人 在 法 庭 辩 论 终 结 前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或 者 提 出 新 的 请 求 的 , 应 当 在诉 称 部 分 中 写 明 &
被 告 承 认 原 告 主 张 的 全 部 事 实 的 , 写 明“ xxx承 认 xxx主 张 的 事实 ”& 被 告 承 认 原 告 主 张 的 部 分 事 实 的 , 写 明 “ xxx承 认 xxx主 张 的 …… 事 实 ”&
被 告 承 认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的 , 写 明 : “ xxx承 认 xxx的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
被 告 承 认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的 , 写 明 被 告 承 认 原 告 的 部 分 诉 讼 请 求 的 具 体 内 容 &
在 诉 辩 意 见 之 后 , 另 起 一 段 简 要 写 明 当 事 人 举 证 , 质 证 的 一 般 情 况,表 述 为 : “ 本 案 当 事 人 围 绕 诉 讼 请 求 依 法 提 交 了 证 据 , 本 院 组 织 当 事 人 进 行 了证 据 交 换 和 质 证 &”
当 事 人 举 证 质 证 一 般 情 况 后 直 接 写 明 人 民 法 院 对 证 据 和 事 实 的 认 定 情 况 & 对 当 事 人 所 提 交 的 证 据 原 则 上 不 一 一 列 明 , 可 以 附 录 全 案 证 据 或 者 证 据 目 录 。
对 当 事 人 无 争 议 的 证 据 , 写 明 “ 对 当 事 人 无 异 议 的 证 据 , 本 院 予 以 确 认并 在 卷 佐 证 ”& 对 有 争 议 的 证 据 , 应 当 写 明 争 议 的 证 据 名 称 及 人 民 法 院 对 争 议证 据 认 定 的 意 见 和 理 由 ; 对 有 争 议 的 事 实 , 应 当 写 明 事 实 认 定 意 见 和 理 由 。
对 于 人 民 法 院 调 取 的 证 据 , 鉴 定 意 见 , 经 庭 审 质 证 后 , 按 照 当 事 人是 否 有 争 议 分 别 写 明 & 对 逾 期 提 交 的 证 据 , 非 法 证 据 等 不 予 采 纳 的 , 应 当 说 明 理 由 。
争 议 证 据 认 定 和 事 实 认 定 , 可 以 合 并 写 , 也 可 以 分 开 写 & 分 开 写 的 ,
在 证 据 的 审 查 认 定 之 后 , 另 起 一 段 概 括 写 明 法 院 认 定 的 基 本 事 实 , 表 述 为 :
“ 根 据 当 事 人 陈 述 和 经 审 查 确 认 的 证 据 , 本 院 认 定 事 实 如 下 : ……”。
认 定 的 事 实 , 应 当 重 点 围 绕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事 实 展 开 & 按 照 民 事 举 证责任 分 配 和 证 明 标 准 , 根 据 审 查 认 定 的 证 据 有 无 证 明 力 , 证 明 力 大 小 , 对 待证 事 实 存 在 与 否 进 行 认 定 & 要 说 明 事 实 认 定 的 结 果 , 认 定 的 理 由 以 及 审 查 判 断证 据 的 过 程 。
认 定 事 实 的 书 写 方 式 应 根 据 案 件 的 具 体 情 况 , 层 次 清 楚 , 重 点 突 出, 繁 简 得 当 , 避 免 遗 漏 与 当 事 人 争 议 有 关 的 事 实 & 一 般 按 时 间 先 后 顺 序 叙 述 , 或 者 对 法 律 关 系 或 请 求 权 认 定 相 关 的 事 实 着 重 叙 述 , 对 其 他 事 实 则 可 归 纳 , 概 括 叙 述 。
综 述 事 实 时 , 可 以 划 分 段 落 层 次 , 亦 可 根 据 情 况 以 “ 另 查 明 ” 为 引 语 叙述 其 他 相 关 事 实
召 开 庭 前 会 议 时 或 者 在 庭 审 时 归 纳 争 议 焦 点 的 , 应 当 写 明 争 议 焦 点&争 议 焦 点 的 摆 放 位 置 , 可 以 根 据 争 议 的 内 容 处 理 ,争 议 焦 点 中 有 证 据 和 事 实内 容 的 , 可 以 在 当 事 人 诉 辩 意 见 之 后 在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证 据 和 事 实 中 写 明 &,争议 焦 点 主 要 是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的 , 可 以 在 本 院 认 为 部 分 , 先 写 明 争 议 焦 点 。
适 用 外 国 法 的 , 应 当 叙 述 查 明 外 国 法 的 事 实 。
( 六 ) 理 由
理 由 部 分 的 核 心 内 容 是 针 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 请 求 , 根 据 认 定 的 案 件 事 实,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明 确 当 事 人 争 议 的 法 律 关 系 , 阐 述 原 告 请 求 权 是 否 成 立 , 依法 应 当 如 何 处 理 & 裁 判 文 书 说 理 要 做 到 论 理 透 彻 , 逻 辑 严 密 , 精 炼 易 懂 , 用 语 准 确 。
理 由 部 分 以 “ 本 院 认 为 ” 作 为 开 头 , 其 后 直 接 写 明 具 体 意 见
理 由 部 分 应 当 明 确 纠 纷 的 性 质 , 案 由 & 原 审 确 定 案 由 错 误 , 二 审 或者再 审 予 以 改 正 的 , 应 在 此 部 分 首 先 进 行 叙 述 并 阐 明 理 由 。
说 理 应 当 围 绕 争 议 焦 点 展 开 , 逐 一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 层 次 明 确 & 对 争议 的 法 律 适 用 问 题 , 应 当 根 据 案 件 的 性 质 , 争 议 的 法 律 关 系 , 认 定 的 事 实 , 依照 法 律 , 司 法 解 释 规 定 的 法 律 适 用 规 则 进 行 分 析 , 作 出 认 定 , 阐 明 支 持 或不予 支 持 的 理 由 。
争 议 焦 点 之 外 , 涉 及 当 事 人 诉 讼 请 求 能 否 成 立 或 者 与 本 案 裁 判 结 果有关 的 问 题 , 也 应 在 说 理 部 分 一 并 进 行 分 析 论 证 。
理 由 部 分 需 要 援 引 法 律 ,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时 , 应 当 准 确 , 完 整 地 写 明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名 称 , 条 款 项 序 号 和 条 文 内 容 , 不 得 只 引 用 法 律 条 款 项序号 , 在 裁 判 文 书 后 附 相 关 条 文 & 引 用 法 律 条 款 中 的 项 的 , 一 律 使 用 汉 字 不加 括 号 , 例 如 : “ 第 一 项 ”。
正 在 审 理 的 案 件 在 基 本 案 情 和 法 律 适 用 方 面 与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颁 布 的 指 导性 案 例 相 类 似 的 , 应 当 将 指 导 性 案 例 作 为 裁 判 理 由 引 述 , 并 写 明 指 导 性案例 的 编 号 和 裁 判 要 点 。
司 法 指 导 性 文 件 体 现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 可 在 理 由 部 分 予 以 阐 述 或 者 援 引 。
在 说 理 最 后 , 可 以 另 起 一 段 , 以“ 综 上 所 述 ” 引 出 , 对 当 事 人 的 诉 讼请 求 是 否 支 持 进 行 评 述 。
( 七 ) 裁 判 依 据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时 , 应 当 严 格 适 用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裁判 文 书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等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引 用 多 个 法 律 文 件 的 , 顺 序 如 下 : 法 律 及 法 律 解 释 , 行 政 法 规 , 地 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或 者 单 行 条 例 , 司 法 解 释 ; 同 时 引 用 两 部 以 上 法 律 的 , 应当 先 引 用 基 本 法 律 , 后 引 用 其 他 法 律 ; 同 时 引 用 实 体 法 和 程 序 法 的 , 先 引用实 体 法 , 后 引 用 程 序 法 。
确 需 引 用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之 间 存 在 冲 突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立 法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无 法 选 择 适 用 的 , 应 依 法 提 请 有 决 定 权 的 机 关 作 出 裁 决 , 不 得 自 行 在 裁 判 文 书 中 认 定 相 关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的 效 力 。
裁 判 文 书 不 得 引 用 宪 法 和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 判 工 作 的 指 导 性 文 件 ,会 议 纪 要 , 各 审 判 业 务 庭 的 答 复 意 见 以 及 人 民 法 院 与 有 关 部 门 联 合 下 发 的 文件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 但 其 体 现 的 原 则 和 精 神 可 以 在 说 理 部 分 予 以 阐 述 。
引 用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时 , 应 当 按 照 公 告 公 布 的 格 式 书 写 。
指 导 性 案 例 不 作 为 裁 判 依 据 引 用 。
( 八 ) 裁 判 主 文
裁 判 主 文 中 当 事 人 名 称 应 当 使 用 全 称 &
裁 判 主 文 内 容 必 须 明 确 , 具 体 , 便 于 执 行 &
多 名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 应 当 写 明 各 当 事 人 承 担 责 任 的 形 式 , 范 围 &
有 多 项 给 付 内 容 的 , 应 当 先 写 明 各 项 目 的 名 称 , 金 额 , 再 写 明 累 计金额 & 如 : “ 交 通 费 ……元 , 误 工 费 ……元 , ……, 合 计 ……元 ”&
当 事 人 互 负 给 付 义 务 且 内 容 相 同 的 , 应 当 另 起 一 段 写 明 抵 付 情 况 &
对 于 金 钱 给 付 的 利 息 , 应 当 明 确 利 息 计 算 的 起 止 点 , 计 息 本 金 及 利 率 &
一 审 判 决 未 明 确 履 行 期 限 的 , 二 审 判 决 应 当 予 以 纠 正 &
判 决 承 担 利 息 , 当 事 人 提 出 具 体 请 求 数 额 的 , 二 审 法 院 可 以 根 据 当 事 人请 求 的 数 额 作 出 相 应 判 决 ; 当 事 人 没 有 提 出 具 体 请 求 数 额 的 , 可 以 表 述 为
“ 按 xxx利 率 , 自 xxxx年 xx月 xx日 起 计 算 至 xxxx年 xx月 xx
日 止 ”&
( 九 ) 尾 部
尾 部 应 当 写 明 诉 讼 费 用 的 负 担 和 告 知 事 项 &
诉 讼 费 用 包 括 案 件 受 理 费 和 其 他 诉 讼 费 用 & 收 取 诉 讼 费 用 的 , 写 明 诉讼 费 用 的 负 担 情 况 & 如 : “ 案 件 受 理 费 ……元 , 由 ……负 担 ; 申 请 费 ……元 , 由 …… 负 担 ”。
诉 讼 费 用 不 属 于 诉 讼 争 议 的 事 项 , 不 列 入 裁 判 主 文 , 在 判 决 主 文 后 另 起 一 段 写 明
一 审 判 决 中 具 有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 应 当 在 所 有 判 项 之 后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
“ 如 果 未 按 本 判 决 指 定 的 期 间 履 行 给 付 金 钱 义 务 , 应 当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二 百 五 十 三 条 规 定 , 加 倍 支 付 迟 延 履 行 期 间 的 债 务 利 息 &” 二审 判 决 具 有 金 钱 给 付 义 务 的 , 属 于 二 审 改 判 的 , 无 论 一 审 判 决 是 否 写 入 了 上述 告 知 内 容 , 均 应 在 所 有 判 项 之 后 另 起 一 行 写 明 上 述 告 知 内 容 & 二 审 维 持 原判 的 判 决 , 如 果 一 审 判 决 已 经 写 明 上 述 告 知 内 容 , 可 不 再 重 复 告 知 &
对 依 法 可 以 上 诉 的 一 审 判 决 , 在 尾 部 表 述 为 : “ 如 不 服 本 判 决 , 可以 在 判 决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五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 并 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数或 者 代 表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 xxxx人 民 法 院 &”
对 一 审 不 予 受 理 , 驳 回 起 诉 ,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裁 定 , 尾 部 表 述 为 : “ 如不 服 本 裁 定 , 可 以 在 裁 定 书 送 达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 向 本 院 递 交 上 诉 状 , 并按 对 方 当 事 人 的 人 数 或 者 代 表 人 的 人 数 提 出 副 本 , 上 诉 于 x x x x 人民 法 院 ”
四 ˛ 落 款
( 一 ) 署 名
诉 讼 文 书 应 当 由 参 加 审 判 案 件 的 合 议 庭 组 成 人 员 或 者 独 任 审 判 员 署 名 &
合 议 庭 的 审 判 长 , 不 论 审 判 职 务 , 均 署 名 为 “ 审 判 长 ”; 合 议 庭 成 员 有 审判 员 的 , 署 名 为 “ 审 判 员 ”; 有 助 理 审 判 员 的 , 署 名 为 “ 代 理 审 判 员 ”; 有 陪审 员 的 , 署 名 为 “ 人 民 陪 审 员 ”& 独 任 审 理 的 , 署 名 为 “ 审 判 员 ” 或 者 “ 代理 审 判 员 ”& 书 记 员 , 署 名 为 “ 书 记 员 ”。
( 二 ) 日 期
裁 判 文 书 落 款 日 期 为 作 出 裁 判 的 日 期 , 即 裁 判 文 书 的 签 发 日 期 & 当 庭 宣判 的 , 应 当 写 宣 判 的 日 期 。
( 三 ) 核 对 戳
本 部 分 加 盖 “ 本 件 与 原 本 核 对 无 异 ” 字 样 的 印 戳 。
五 ˛ 数 字 用 法
( 一 ) 裁 判 主 文 的 序 号 使 用 汉 字 数 字 , 例 : “ 一 ” “ 二 ”;
( 二 ) 裁 判 尾 部 落 款 时 间 使 用 汉 字 数 字 , 例 : “ 二  一 六 年 八 月 二 十 九日 ”;
( 三 ) 案 号 使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例 : “ (2016) 京 0101 民 初 1 号 ”;
( 四 ) 其 他 数 字 用 法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GB⁄415835 –2011
出 版 物 上 数 字 用 法 % 执 行 &
六 ˛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 一 ) “ 被 告 辩 称 ” “ 本 院 认 为 ” 等 词 语 之 后 用 逗 号 &
( 二 ) “ xxx向 本 院 提 出 诉 讼 请 求 ” “ 本 院 认 定 如 下 ” “ 判 决 如 下 ” “ 裁定 如 下 ” 等 词 语 之 后 用 冒 号 &
( 三 ) 裁 判 项 序 号 后 用 顿 号 &
( 四 ) 除 本 规 范 有 明 确 要 求 外 , 其 他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按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国 家 标 准 GB⁄415834 –2011 标 点 符 号 用 法 % 执 行 &
七 ˛ 引 用 规 范
( 一 )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 司 法 解 释 应 书 写 全 称 并 加 书 名 号 &
( 二 ) 法 律 全 称 太 长 的 , 也 可 以 简 称 , 简 称 不 使 用 书 名 号 & 可 以 在 第 一 次出 现 全 称 后 使 用 简 称 , 例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 以 下 简 称 民 事诉 讼 法 )”&
( 三 ) 引 用 法 律 , 法 规 和 司 法 解 释 条 文 有 序 号 的 , 书 写 序 号 应 与 法 律 , 法规 和 司 法 解 释 正 式 文 本 中 的 写 法 一 致 &
( 四 ) 引 用 公 文 应 先 用 书 名 号 引 标 题 , 后 用 圆 括 号 引 发 文 字 号 ; 引 用 外 文应 注 明 中 文 译 文 &
八 ˛ 印 刷 标 准
( 一 ) 纸 张 标 准 , A4 型 纸 , 成 品 幅 面 尺 寸 为 : 210 m mx 297m m
( 二 ) 版 心 尺 寸 为 : 156mm x225mm, 一 般 每 面 排 22 行 , 每 行 排 28个 字 。
( 三 ) 采 用 双 面 印 刷 ; 单 页 页 码 居 右 , 双 页 页 码 居 左 ; 印 品 要 字 迹 清 楚 ,均 匀 。
( 四 ) 标 题 位 于 版 心 下 空 两 行 , 居 中 排 布 & 标 题 中 的 法 院 名 称 和 文 书 名 称一 般 用 二 号 小 标 宋 体 字 ; 标 题 中 的 法 院 名 称 与 文 书 名 称 分 两 行 排 列 。
( 五 ) 案 号 之 后 空 二 个 汉 字 空 格 至 行 末 端 。
( 六 ) 案 号 , 主 文 等 用 三 号 仿 宋 体 字 。
( 七 ) 落 款 与 正 文 同 处 一 面 & 排 版 后 所 剩 空 白 处 不 能 容 下 印 章 时 , 可 以 适当 调 整 行 距 , 字 距 , 不 用 “ 此 页 无 正 文 ” 的 方 法 解 决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每 个字 之 间 空 二 个 汉 字 空 格 &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与 姓 名 之 间 空 三 个 汉 字 空 格 , 姓 名之 后 空 二 个 汉 字 空 格 至 行 末 端 。
( 八 ) 院 印 加 盖 在 日 期 居 中 位 置 & 院 印 上 不 压 审 判 员 , 下 不 压 书 记 员 , 下弧 骑 年 压 月 在 成 文 时 间 上 & 印 章 国 徽 底 边 缘 及 上 下 弧 以 不 覆 盖 文 字 为 限 & 公章 不 应 歪 斜 , 模 糊 。
( 九 ) 凡 裁 判 文 书 中 出 现 误 写 , 误 算 , 诉 讼 费 用 漏 写 , 误 算 和 其 他 笔 误 的 , 未 送 达 的 应 重 新 制 作 , 已 送 达 的 应 以 裁 定 补 正 , 避 免 使 用 校 对 章 &
( 十 ) 确 需 加 装 封 面 的 应 印 制 封 面 & 封 面 可 参 照 以 下 规 格 制 作 :
国 徽 图 案 高 55mm, 宽 50mm&
上 页 边 距 为 65mm, 国 徽 下 沿 与 标 题 文 字 上 沿 之 间 距 离 为 75mm&
标 题 文 字 为 “ xxxx人 民 法 院 xx判 决 书 ( 或 裁 定 书 等 )”, 位 于 国徽 图 案 下 方 , 字 体 为 小 标 宋 体 字 ; 标 题 分 两 行 或 三 行 排 列 , 法 院 名 称 字 体大 小 为 30 磅 , 裁 判 文 书 名 称 字 体 大 小 为 36 磅 &
封 面 应 庄 重 , 美 观 , 页 边 距 , 字 体 大 小 及 行 距 可 适 当 进 行 调 整 &
九 ˛ 其 他
( 一 ) 本 规 范 可 以 适 用 于 人 民 法 院 制 作 的 其 他 诉 讼 文 书 , 根 据 具 体 文 书 性质 和 内 容 作 相 应 调 整 &
( 二 ) 本 规 范 关 于 裁 判 文 书 的 要 素 和 文 书 格 式 , 标 点 符 号 , 数 字 使 用 , 印刷 规 范 等 技 术 化 标 准 , 各 级 人 民 法 院 应 当 认 真 执 行 & 对 于 裁 判 文 书 正 文 内 容 , 事 实 认 定 和 说 理 部 分 , 可 以 根 据 案 件 的 情 况 合 理 确 定 &
( 三 ) 逐 步 推 行 裁 判 文 书 增 加 二 维 条 形 码 , 增 加 裁 判 文 书 的 可 识 别 性 。
一 ˛ 管 辖
异 议 书 ( 对 管 辖 权 提 出 异 议 用 )
异议书
异 议 人( 被 告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系方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异 议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将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 号 …… ( 写 明 案 件 当 事 人 和 案由 ) 一 案 移 送 xxxx 人 民 法 院 管 辖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提 出 管 辖 权 异 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异 议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上 诉 状 ( 对 驳 回 管 辖 权 异 议 裁 定 提 起 上 诉 用 )
民事上诉状
上 诉 人 (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生 , x 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上 诉 人 ( 原 审 诉 讼 地 位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上 诉 人 xxx因 与 被 上 诉 人 xxx……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不 服 xxx
x人 民 法 院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的 ( xxxx) ……民 初 ……号 驳回 管 辖 权 异 议 裁 定 , 现 提 起 上 诉 &
上 诉 请 求 :
撤 销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民 初 ……号 驳 回 管 辖 权 异 议民 事 裁 定 书 ;
本 案 移 送 xxxx 人 民 法 院 处 理 &
上 诉 理 由 :
…… ( 写 明 不 服 驳 回 管 辖 权 异 议 裁 定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上 诉 状 副 本 x份
上 诉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二 ˛ 回 避
申 请 书 ( 申 请 回 避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申 请 你 院 ( xxx x) ……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
( 写 明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姓 名 ) 回 避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回 避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复 议 申 请 书 ( 申 请 对 驳 回 回 避 申 请 决 定 复 议 用 )
复议申请书
复 议 申 请 人 : xx x, 男 ⁄女 , xxx x年 x 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复 议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请 求 对 你 院 ( xxxx) ……号 一 案 驳 回 回 避 申 请 的 决 定 进 行 复 议
撤 销 驳 回 回 避 申 请 决 定 ;
准 许 xxx ( 写 明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姓 名 ) 回 避 &
事 实 和 理 由 :
复 议 申 请 人 在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中 , 向 你 院 申 请 …… ( 写 明 被 申 请 回 避 人 员 的 诉 讼 地 位 和 姓 名 ) 回 避 & 你 院( xxxx) ……号 决 定 书 驳 回 回 避 申 请 &
…… ( 写 明 申 请 复 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复 议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三 ˛ 诉 讼 参 加 人
法 定 代 表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法 人 当 事 人 用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xxx在 我( 单 位 名 称 )担任 ……职务,系 我(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附 : 法 定 代 表 人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xxxx年 xx月 xx日
( 公 章 )
主 要 负 责 人 身 份 证 明 书 ( 其 他 组 织 的 当 事 人 用 )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xxx在 我 ( 单 位 名 称 ) 担 任 ……职 务 , 系 我 单 位 ( 单 位 名 称 ) 的 主 要负 责 人 &
特 此 证 明 &
附 : 主 要 负 责 人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xxxx年 xx月 xx日
( 公 章 )
共 同 诉 讼 代 表 人 推 选 书 ( 共 同 诉 讼 当 事 人 推 选 代 表 人 用 )
共同诉讼代表人推选书
我 们 共 同 推 选 xxx, xxx为 我 方 参 加 诉 讼 的 代 表 人 , 其 诉 讼 行 为 对全 体 推 选 人 ⁄ 单 位 发 生 效 力 &
特 此 证 明
附 : 代 表 人 联 系 地 址 :
联 系 电 话 :
推 选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授 权 委 托 书 ( 公 民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用 )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受 委 托 人 : xxx, x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联 系 方 式 : ……&
受 委 托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受 托 人 系 委 托人 的 …… ( 写 明 受 托 人 与 委 托 人 的 关 系 )&
现 委 托 xxx, xxx在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中 , 作 为 我 方参 加 诉 讼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委 托 事 项 与 权 限 如 下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xx的 代 理 事 项 和 权 限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xx的 代 理 事 项 和 权 限 :
……
委 托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授 权 委 托 书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用 )
授权委托书
委 托 单 位 : xxx,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主 要 负 责 人 : x x 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式 : ……&
受 委 托 人 : xxx, xx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联 系 方 式 : ……&
受 委 托 人 : x x x, …… ( 写 明 受 托 人 所 在 单 位 及 职 务 ), 联 系 方式 : ……&
现 委 托 xxx, xxx在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中 , 作 为 我 单位 参 加 诉 讼 的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xx的 代 理 事 项 和 权 限 :……
委 托 单 位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
推 荐 函 ( 推 荐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用 )
推荐函
xxxx 人 民 法 院 :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中 , 我 单 位 推 荐 xxx担 任 xxx的 委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xxx的 代 理 事 项 和 权 限 :
……
推 荐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四 ˛ 证 据
申 请 书 ( 申 请 延 长 举 证 期 限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申 请 延 长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举证 期 限 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xxx与 xxx……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原 定 举 证 期 限 自 xxx
x年 xx月 xx日 至 xxxx年 xx月 xx日 & …… ( 写 明 申 请 延 长 举 证 期限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申 请 你 院 调 查 收 集 …… ( 写 明 证 据 名 称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 ( 写 明申 请 人 因 客 观 原 因 不 能 自 行 收 集 , 申 请 法 院 调 查 收 集 证 据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书 证 提 出 命 令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裁 定 责 令 xxx 提 交 …… ( 写 明 书 证 名 称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 ( 写 明书 证 在 被 申 请 人 的 控 制 之 下 的 事 实 以 及 申 请 书 证 提 出 命 令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通 知 证 人 出 庭 作 证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因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申 请 你 院 通 知
xxx 出 庭 作 证 , 以 证 明 …… ( 写 明 待 证 事 实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证 人 出 庭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鉴 定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因 ( xxx x) ……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申 请 对 ……
( 写 明 鉴 定 种 类 , 鉴 定 事 项 ) 进 行 鉴 定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鉴 定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返 还 鉴 定 费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裁 定 被 申 请 人 xxx返 还 申 请 人 xxx鉴 定 费 ……元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 ( 写 明申 请 返 还 鉴 定 费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通 知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出 庭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因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申 请 通 知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xx x, 男 ⁄女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
( 写 明 专 业 资 质 等 信 息 ) 出 庭 , 就 鉴 定 人 作 出 的 鉴 定 意 见 或 者 专 业 问 题 提 出意 见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通 知 有 专 门 知 识 的 人 出 庭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诉 前 证 据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请 求 裁 定 …… ( 写 明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诉 前 ⁄仲 裁 前 申 请 证 据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诉 讼 证 据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因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请 求 裁 定 ……
( 写 明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诉 讼 证 据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五 ˛ 期 间 ˛ 送 达
1.申 请 书 ( 申 请 顺 延 期 限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因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请 求 顺 延 ……
( 写 明 请 求 顺 延 事 项 ) 期 限 至 xxxx 年 xx 月 xx 日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顺 延 期 限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六 ˛ 调 解
1.意 见 书 ( 离 婚 案 件 当 事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用 )
意见书
提 交 意 见 人 : xx x, 男 ⁄女 , xxx x年 x 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你 院 xxxx年 xx月 xx日 立 案 受 理 了 ( xxxx) …… 号 原 告 xx
x与 被 告 xxx离 婚 纠 纷 一 案 & 本 人 因 …… ( 写 明 理 由 ), 无 法 出 庭 参 加 xx
xx年 xx月 xx日 调 解 &
书 面 意 见 :
……
( 以 上 写 明 对 于 离 婚 , 子 女 抚 养 , 财 产 处 置 等 意 见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提 交 意 见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七 ˛ 保 全 和 先 予 执 行
申 请 书 ( 诉 前 或 者 仲 裁 前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xxx的 …… ( 写 明 保 全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期 限 为 x 年 x 月 x 日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诉 前 ⁄仲 裁 前 申 请 财 产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诉 前 ⁄ 仲 裁 前 行 为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请 求 xxxx 人 民 法 院 …… ( 写 明 行 为 保 全 事 项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诉 前 ⁄仲 裁 前 申 请 行 为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诉 讼 财 产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查 封 ⁄扣 押 ⁄冻 结 被 申 请 人 xxx的 …… ( 写 明 保 全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 写 明 保 全 的 期 限 )&
事 实 和 理 由 :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 ( 写 明 申 请诉 讼 财 产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诉 讼 行 为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请 求 xxxx人民 法 院 …… ( 写 明 行 为 保 全 事 项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诉 讼 行 为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 数 额 , 所 在 地 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解 除 保 全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被 保 全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申 请 保 全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解 除 …… ( 写 明 财 产 保 全 ⁄行 为 保 全 ⁄证 据 保 全 措 施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 xxxx) ……号 财 产 保 全 ⁄行 为保 全 民 事 裁 定 , …… ( 写 明 保 全 内 容 )&
…… ( 写 明 申 请 解 除 保 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号 财 产 保 全 ⁄行 为 保 全 ⁄证 据 保全 民 事 裁 定 书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变 更 保 全 标 的 物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被 保 全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解 除 …… ( 写 明 财 产 保 全 措 施 );
对 被 保 全 人 xxx的 …… ( 写 明 其 他 等 值 担 保 财 产 名 称 ) 采 取 保 全 措施 , 期 限 为 ……年 ⁄月 ⁄日 ( 写 明 保 全 的 期 限 )&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xxx与 xxx…… ( 写 明 案 由 ), 你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
日 作 出 ( xxxx) ……号 保 全 民 事 裁 定 , …… ( 写 明 保 全 内 容 )&
…… ( 写 明 申 请 变 更 保 全 标 的 物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号 保 全 裁 定 书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先 予 执 行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申 请 人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请 求 裁 定 …… ( 写 明 先 予 执 行 措 施 )&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xxx与 xxx ( 写 明 案 由 ) 一 案 , 你 院 ( xxxx) ……号 已立 案 & …… ( 写 明 申 请 先 予 执 行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申 请 人 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点等 ) 作 为 担 保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复 议 申 请 书 ( 申 请 对 保 全 或 者 先 予 执 行 裁 定 复 议 用 )
复议申请书
复 议 申 请 人 ( 被 保 全 人 ⁄被 先 予 执 行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
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复 议 申 请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撤 销 ( xxxx) ……号 财 产 保 全 ⁄行 为 保 全 ⁄先 予 执 行 民 事 裁 定 书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 xxxx) ……号 财 产 保 全 ⁄行 为保 全 ⁄先 予 执 行 民 事 裁 定 , …… ( 写 明 保 全 或 者 先 予 执 行 的 内 容 )&
…… ( 写 明 申 请 复 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号 财 产 保 全 ⁄行 为 保 全 ⁄先 予 执行 裁 定 书
复 议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担 保 书 ( 案 外 人 提 供 保 全 或 者 先 予 执 行 担 保 用 )
担保书
担 保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担 保 事 项 :
担 保 人 以 …… ( 写 明 担 保 财 产 的 名 称 , 性 质 , 数 量 或 数 额 , 所 在 地 点 等 ) 作 为 担 保 财 产 , 为 申 请 人 ⁄被 申 请 人 xxx提 供 …… ( 写 明 担 保 范 围 ) 的 财 产担 保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提 供 担 保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担 保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八 ˛ 对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的 强 制 措 施
复 议 申 请 书 ( 司 法 制 裁 复 议 案 件 用 )
复议申请书
复 议 申 请 人 : xx x, 男 ⁄女 , xxx x年 x 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复 议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撤 销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司 惩 ……号 拘 留 ⁄罚 款 ⁄拘 留 并罚 款 决 定 &
事 实 和 理 由 :
xxxx年 xx月 xx日 , xxxx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xxxx) ……司惩 …… 号 决 定 : …… ( 写 明 决 定 结 果 )&
…… ( 写 明 申 请 复 议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司 惩 ……号 决 定 书
复 议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悔 过 书 ( 司 法 拘 留 案 件 具 结 悔 过 用 )
悔过书
被 拘 留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悔 过 事 项 :
被 拘 留 人 对 …… ( 写 明 妨 害 民 事 诉 讼 行 为 ) 具 结 悔 过 , 请 求 提 前 解 除拘 留 &
悔 过 内 容 :
xxxx年 xx月 xx日 , xxxx人 民 法 院 作 出 ( xxxx) ……司惩 …… 号 决 定 : …… ( 写 明 决 定 结 果 )&
…… ( 写 明 认 错 悔 改 的 具 体 内 容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司 惩 ……号 决 定 书
悔 过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九 ˛ 诉 讼 费 用
1.申 请 书 ( 申 请 缓 交 ¸ 减 交 或 者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缓 交 ⁄减 交 ⁄免 交 诉 讼 费 用 ……元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案 件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 ( 写 明 申 请 缓 交 ⁄减 交 ⁄免 交诉 讼 费 用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十 ˛ 第 一 审 普 通 程 序
口 头 起 诉 登 记 表 ( 公 民 口 头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用 )
口头起诉登记表
原 告:
被 告: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上容述无内异容经法院工作人员向原告当面宣读后 ,原告表示该内容与其口述内容无异
原告(签名或捺印)
年 月 日
法 院 工 作 人 员( 签 名 )
年 月 日
民 事 起 诉 状 ( 公 民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用 )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生 , x族 , …… ( 写 明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告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诉 讼 请 求 :
……
事 实 和 理 由 :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起 诉 状 副 本 x份
起 诉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起 诉 状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用 )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 xxx, 住 所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告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诉 讼 请 求 :
……
事 实 和 理 由 :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起 诉 状 副 本 x份
起 诉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反 诉 状 ( 公 民 提 起 民 事 反 诉 用 )
民事反诉状
反 诉 原 告 ( 本 诉 被 告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反 诉 被 告 ( 本 诉 原 告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反 诉 请 求 :
……
事 实 和 理 由 :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反 诉 状 副 本 x份
反 诉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反 诉 状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提 起 民 事 反 诉 用 )
民事反诉状
反 诉 原 告 ( 本 诉 被 告 ): xxx,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反 诉 被 告 ( 本 诉 原 告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反 诉 请 求 :
……
事 实 和 理 由 :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反 诉 状 副 本 x份
反 诉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答 辩 状 ( 公 民 对 民 事 起 诉 提 出 答 辩 用 )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生 , x族 , …… ( 写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答 辩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对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民 初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案 由 ) 一 案 的 起 诉 , 答 辩 如 下 :
…… ( 写 明 答 辩 意 见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答 辩 状 副 本 x份
答 辩 人 (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民 事 答 辩 状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对 民 事 起 诉 提 出 答 辩 用 )
民事答辩状
答 辩 人 : xxx,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答 辩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对 xxxx人 民 法 院 ( xxxx) ……民 初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案 由 ) 一 案 的 起 诉 , 答 辩 如 下 :
…… ( 写 明 答 辩 意 见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答 辩 状 副 本 x份
答 辩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追 加 必 要 的 共 同 诉 讼 当 事 人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追 加 xxx作 为 你 院 ( xxxx) ……民 初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案 由 ) 一 案 共 同 原 告 ⁄ 被 告 参 加 诉 讼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追 加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以 无 独 立 请 求 权 的 第 三 人 参 加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诉 讼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参 加 诉 讼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对 于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增 加 诉 讼请 求 如 下 : …… ( 写 明 增 加 的 诉 讼 请 求 具 体 内 容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增 加 诉 讼 请 求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申 请 将 你 院 ( xxxx) ……号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诉 讼 请 求
…… (写 明 原 诉 讼 请 求 具 体 内 容 ), 变 更 为 …… (写 明 变 更 的 诉 讼 请 求 具 体 内 容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变 更 诉 讼 请 求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声 明 书 (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用 )
声明书
声 明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声 明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本 人 ⁄本 方 在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中 , 放 弃 全 部 诉 讼 请 求 ⁄放 弃 第 x项 诉 讼 请 求 : …… ( 写 明 放 弃 诉 讼 请 求 的 具体 内 容 )&
特 此 声 明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声 明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不 公 开 审 理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不 公 开 审 理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撤 回 起 诉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撤 回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起 诉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撤 回 起 诉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撤 回 反 诉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撤 回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的 反 诉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申 请 撤 回 反 诉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恢 复 诉 讼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恢 复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诉 讼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作 出 ( xxxx) ……号 裁 定 中 止 诉 讼 &
…… ( 写 明 申 请 恢 复 诉 讼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申 请 证 明 判 决 书 或 者 裁 定 书 的 法 律 效 力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 x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 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出 具 你 院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民 事 判 决
⁄裁 定 书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的 证 明 书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作 出 的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民 事 判决 书 ⁄ 裁 定 书 已 经 发 生 法 律 效 力 &
…… ( 写 明 需 要 出 具 证 明 书 的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十 一 ˛ 简 易 程 序
1.异 议 书 ( 对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提 出 异 议 用 )
异议书
异 议 人 (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 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异 议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依 法 对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适 用 普 通 程序 进 行 审 理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不 应 适 用 简 易 程 序 审 理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异 议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十 二 ˛ 简 易 程 序 中 的 小 额 诉 讼
1.异 议 书 ( 对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提 出 异 议 用 )
异议书
异 议 人 ( 原 告 ⁄被 告 ⁄第 三 人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 日 出 生 , x族 , …… ( 写 明 工 作 单 位 和 职 务 或 者 职 业 ), 住 ……& 联 系 方式 : ……&
法 定 代 理 人 ⁄ 指 定 代 理 人 : xxx,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异 议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依 法 对 ( xxx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适 用 简 易 程序 审 理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不 适 用 小 额 诉 讼 程 序 审 理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异 议 人 ( 签 名 或 者 盖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十 三 ˛ 公 益 诉 讼
民 事 起 诉 状 (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用 )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 xxx,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被 告 : xxx, ……&
……
( 以 上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诉 讼 请 求 :
……
事 实 和 理 由 :
…… ( 写 明 原 告 具 备 提 起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以 及 其 他 事 实 和 理 由 )&
证 据 和 证 据 来 源 , 证 人 姓 名 和 住 所 :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附 : 本 起 诉 状 副 本 x份
起 诉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声 明 书 ( 社 会 组 织 声 明 无 违 法 记 录 用 )
声明书
本 单 位 在 起 诉 被 告 xxx污 染 环 境 ⁄破 坏 生 态 公 益 诉 讼 前 五 年 内 ( xxx
x年 xx月 xx日 至 xxxx年 xx月 xx日 ) 未 因 从 事 业 务 活 动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受 过 行 政 , 刑 事 处 罚 &
特 此 声 明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声 明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申 请 书 ( 其 他 机 关 和 有 关 组 织 申 请 参 加 公 益 诉 讼 用 )
申请书
申 请 人 : xxx,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申 请 人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请 求 事 项 :
作 为 共 同 原 告 参 加 你 院 ( xxxx) ……号 原 告 xxx与 被 告 xxx污染 环 境 ⁄破 坏 生 态 ⁄侵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公 益 诉 讼 一 案 &
事 实 和 理 由 :
你 院 ( xxxx) ……号 原 告 xxx与 被 告 xxx污 染 环 境 ⁄破 坏 生 态 ⁄
侵 害 消 费 者 权 益 公 益 诉 讼 一 案 , 于 xxxx年 xx月 xx日 发 出 公 告 &
…… ( 写 明 申 请 参 加 公 益 诉 讼 的 事 实 和 理 由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人 ( 公 章 和 签 名 )
xxxx年 xx月 xx日
意 见 书 ( 支 持 起 诉 单 位 提 交 书 面 意 见 用 )
意见书
支 持 起 诉 单 位 : xxx, 住 所 地 ……&
法 定 代 表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xxx, …… ( 写 明 职 务 ), 联 系 方 式 : ……&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 xxx, ……&
( 以 上 写 明 支 持 起 诉 单 位 和 其 他 诉 讼 参 加 人 的 姓 名 或 者 名 称 等 基 本 信 息 )
依 照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 第 十 五 条 的 规 定 , 对 你 院 ( xxx
x) ……号 …… ( 写 明 当 事 人 和 案 由 ) 一 案 , 本 单 位 提 出 书 面 意 见 如 下 :
…… ( 写 明 支 持 原 告 的 诉 讼 请 求 , 事 实 和 理 由 的 意 见 )&
此 致
xxxx 人 民 法 院
支 持 起 诉 单 位 ( 签 名 和 公 章 )
xxxx年 xx月 xx日
十 四 ˛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民 事 起 诉 状 ( 提 起 第 三 人 撤 销 之 诉 用 )
民事起诉状
原 告 : xxx, 男 ⁄女 , xxxx年 xx月 xx日 出 生 , x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