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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结算诉讼中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形

北京利泉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开发的位于北四环的伟业小区住宅楼 3 栋发包给揽月建设公司承包施工,合同对工程质量、工期、结算原则作了明确约定,其中,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56 天未审价完毕的或未予答复的,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书。该工程竣工后,双方未达成一致的结算意见而诉至法院。承包人认为应当按照承包方所报单方结算书作为最终结算价,不同意鉴定;发包人主张进行工程造价鉴定。问,在工程款结算诉讼中,哪些需进行工程造价鉴定?

律师观点

1.工程造价鉴定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中,为了查明工程造价多少之事实,应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具有工程造价专业知识和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对涉案工程的造价按照一定的原则、方法进行科学计算,并做出书面结论的活动。

2.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需准确判断,是否需要向法院主动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需申请工程造价鉴:

1)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但工程未竣工而产生的结算纠纷。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虽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的形式,但是,工程竣工前中途停工、双方提前解除承包合同时,对现场已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双方发生争议时,需进行造价评估鉴定。

2)固定总价合同但发生设计变更、洽商变更、签证、索赔的。

双方合同中虽然约定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是,在施工过程中,在原中标施工图纸基础上,发生了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签证、索赔时,且双方对发生的设计变更、现场洽商变更、签证、索赔部分的工程价款未达成一致意见、存在争议的,应当对该争议部分进行造价鉴定。

3)固定单价合同。

采取工程量清单报价的固定单价合同,在结算争议发生时,要进行全面造价鉴定。

4)实行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如果采用的系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对价差调整部分有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对该部分要申请造价鉴定。

5)合同约定了结算原则、方法,或约定据实结算的。在此情况下,双方对工程总造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申请造价鉴定。

6)一方违约,给合同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如因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发生的经济损失部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就经济损失的金额申请鉴定。

7)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程总价款或只约定工程暂定价的。

8)承包人单方所报结算书,依据合同特别约定条款不能被认定为发包人视为认可的情形。

9)发生合同造价需要鉴定的其它情形。

文章来源:建筑律师网  www.jianzhu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