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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应以谁为被告?

问:开发商未经验收而出售建筑物,若发生质量问题,买受人是以施工单位为被告还是以开发商为被告或以开发商和施工单位为共同被告?

答:我国《建筑法》、《合同法》、《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有“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相关规定,最高院《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据此,开发商未经验收出售建筑物(非预收),违反上述规定,并且该建筑物也无法办理产权证。至于买受人以谁为被告主张权利,因为买受人仅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与施工单位并无合同关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买受人应以合同相对方即开发商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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