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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对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建筑面积减少,承包方可以索赔哪些损失?

问:乙公司经招标获得了甲公司的一幢楼房的承建权,在甲乙双方约定的施工工期期限内,乙公司还未施工,甲公司将工程项目做了重大调整(工程建筑面积由10000平方米变为1000平方米,造价由1000万元变成100万元),甲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只是约定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所造成的损失,请问:乙公司索赔的范围有哪些?

答:按照比较规范的做法,甲、乙双方应该对一些可以预见的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的承担做出明确的约定。问题中的甲、乙双方并没有对甲方将工程项目进行调整所造成乙方的损失,如何承担作出明确约定,我只能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较原则性地来分析乙方可以向甲方索赔的范围。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此,乙方可以向甲方索赔的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结合问题所述的情况,应该包括乙方为履行原来的工程项目和调整后的工程项目所额外支付的费用,如在机械租赁、建筑材料准备方面,由于项目调整,建筑面积变小,导致有些机械和建筑材料用不上的损失。还应该包括项目调整前与调整后一方的预期利润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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