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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是否一致?

: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是否一致?施工工期因法定节假期或自认条件原因可以顺延,而监理合同工期是否也可以顺延?

:监理合同工期和施工合同工期并不必然一致。是否一致,要看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第13.1款规定:“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施工工期都可以顺延,而监理合同并不必然相应顺延,不过在实务中监理合同期间往往随着施工工期的延顺而延长,《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00)第25条:“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工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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