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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因财政拨款手续延缓导致的停工损失是否可以请求发包人赔偿?

: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甲为发包人,乙为承包人。该工程项目使用财政拨款,因财政拨款手续迟缓,履约中途甲方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停工了2个月。现乙方提出各种损失费用(其中含材料、人工、机械设备折旧等)进300万,作为甲方如何处理该问题?

:首先可以肯定,该停工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导致,如果双方对停工的损失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来处理,没有约定参照1999年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5.1款规定:“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出现问题中的情况时,甲方应当赔偿乙方因停工带来的损失,至于损失的多少,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

应该注意的是,问题中停工是甲方提出来的,并且得到了乙方的确认,因此,乙方有义务避免因停工带来的扩大损失。《民法通则》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合同法》第119条也规定:“当事人乙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因此,乙方在确认停工后,应该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如果因没有采取适当的损失而导致的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甲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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