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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指定分包,总包人是否承担该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责任?

    问:如果有一工程,发包人指定分包专业工程,但发包人要求该分包工程由总包方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总包方收取一定的配合费、管理费。该分包工程的工程款和总包收取的费用均进入总包合同价款,总包承担的责任(包括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均进入总包合同。如果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总包人是否可以不承担该指定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责任?

    答:在正常分包的情况下,我国《合同法》第272条第2款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正常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该就整个工程对发包人负责,分包人就其承包的工程与总承包人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人对分包工程质量缺陷、工期延误向发包人承担责任。

在发包人指定专业分包的情况下,依照《司法解释》第12条的规定,发包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件生产质量缺陷的,应该承担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在发包人指定分包的情况下,总包人是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和工期延误承担责任要看总承包人是否存在过错。结合所提问题,总承包人收取了一定的配合费和管理费,那么总承包人就有相应的管理义务,如果总承包人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那么就可以不承担该指定分包质量缺陷、工期延误的责任。反之,总承包人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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