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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但已接收该工程,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问: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已通知建设单位验收,而建设单位不组织验收且已接收该工程,此时施工单位是否可以不承担质量责任?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是发包人擅自使用的结果,问题中的发包人接收该工程不应视为是使用该工程,只能视为该已完工工程的保管怎人及毁损、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发包人。承包人不能因此而免去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已使用该工程则“不符合约定”或“已使用部分”的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可以不承担责任。如果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产生的质量问题或“未使用部分”及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