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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合同》约定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该约定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问: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一切安全事故由承包方承担,法律上予以支持吗?

答:我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施工安全的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建筑法》第39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5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对施工安全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施工安全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总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包单位负责。所以,合同中约定施工安全责任由承包单位负责,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承包人可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负责,以减轻承包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