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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招标签订施工合同,后补办招标并另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如何处理?

:某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因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需要,双方补办了招投标手续,并且根据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的规定,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款与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所不同。请问:进入诉讼程序后,哪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

:如果该工程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则问题中所述的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为无效,前一份合同因工程必须招标未招标而无效,后一份合同因招标人串通弄虚作假而无效。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5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处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该工程不属于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则前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后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前述原因无效。